十六、國立清華大學辦理轉學招生辦法

中華民國901220
91學年度第三次招生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035
教育部台(91)高(一)字第91029059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368

93學年度第七次招生委員會修正

中華民國94222

教育部台高()字第0940001875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51012

95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631

教育部台高()字第0960029630號函備查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及相關規定訂定之。

    條  本校轉學招生委員會由教務長、各學院院長及相關學系系主任組成,教務長為召集人。

    條  轉學招生事宜由本校轉學招生委員會辦理,各招生學系應成立系招生委員會(系主任為召集人),並議定該學系之考試科目、招生名額、錄取方式及相關注意事項等,由學院彙送本校轉學招生委員會核定,並載明於招生簡章。招生簡章最遲應於受理報名前二十天公告。轉學招生於每年六月間受理報名,七月間舉行考試,至遲於八月中旬放榜。招生作業之各項收支,依相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條  各學系學士班遇有缺額時得參加本校轉學考試招收轉學生,但一年級及應屆畢業年級不得招收轉學生。所指缺額不含保留入學資格及休學造成之缺額。

    條  各學系轉學招生名額應明列於招生簡章中。辦理轉學招生後,各系學生總數不超過原核定及分發新生總數,且各學系每班學生人數以不超過六十人為原則。各學系實際錄取名額得以當年度考試舉行當天公告之各學系退學缺額為準,並應於招生簡章中附註說明之。

    條  報考本校轉學招生考試資格如下:

一、大學肄業生,修業滿一學年()以上者。

二、大學畢業已服兵役期滿或無常備兵役義務者。

三、專科畢業或專修科畢業者。

四、已修習達畢業學分之專科肄業生,或持專科同等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者,或持大學規定推廣教育學分達二年制專科學校畢業學分(至少八十學分)者,得以專科畢業同等學力報考本校轉學生考試。

五、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滿三十六學分(含共同科之國文及英文各六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修滿七十二學分(含共同科二十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前項各款報考者原就讀學系或所修學分是否符合擬報考學系性質、其得報考年級及原校修業成績是否必須及格等,應明列於招生簡章中,並得訂定性質相近學系()對照表列入簡章供考生參考。考生各項應繳之證書及證明文件應明列於招生簡章中。

    條  凡本校學生因操行成績不及格退學者,不得報考本校轉學考試。

    條  僑生必須持有教育部分發僑生入學原始分發文件或僑委會發給之正式僑生身份證明書,始以僑生身分登記,其轉學考試成績不予優待。

    條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服役)規定者(如:師範院校公費生、軍警院校生、現役軍人、警察等),其報考及就讀應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條  凡以特種身分報考之考生,須繳驗有關證明文件,經核驗已符合規定者,始可依各該項身分考生升學優待辦法之規定辦理,否則概依普通身分考生規定,不予優待。

第 十一 條  轉學招生考試以筆試為之,筆試科目以二至四科必修科目為原則,考試科目及評分方式應明定於招生簡章中。

第 十二 條  最低錄取標準由本校轉學招生委員會議訂定,凡在最低錄取標準以上者,以總成績高低序先錄取正取生至招生名額額滿止,其餘為備取生,成績未達最低錄取標準者,雖有名額亦不予錄取。報考多系聯招學生係依志願分系分組錄取,未填志願之系組,不得錄取。最後一名仍有二人以上總成績相同時,參酌方式詳載招生簡章,遇有特殊情形需增額錄取者,應經本校轉學招生委員會開會決定,並將會議紀錄及有關證明文件於新生註冊前陳報教育部核處。如因學校內部行政疏失致需增額錄取,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錄取名單經本校轉學招生委員會確認後,正式公告。

第 十三 條  辦理試務工作時,對於命題、印製試卷、製卷、閱卷、彌封、監試、核計成績、放榜、報到等事宜,皆應妥慎處理,有三親等參加本項考試者,應自行迴避,參與人員對於各項試務應負保密義務。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須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為止。

第 十四 條  考生對考試成績有疑問時,得申請複查;若有爭議,考生應於簡章規定之期限內以書面提出申訴,由本校轉學招生委員會議討論裁決,於接獲申訴後一個月內函覆。

第 十五 條  轉學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第 十六 條  招收轉學生入學後有關學分抵免、學籍及相關事項,皆依本校學分抵免辦法及相關學則規定辦理,並得明列於招生簡章中。

第 十七 條  本校加入台灣聯合大學系統轉學生招生時,則依「台灣聯合大學系統學士班轉學生招生辦法」辦理招生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