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國立清華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85學年度第7次教務會議修正
86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88年12月2日
88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95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本校學生合於以下規定之一者得申請抵免學分:
一、 轉學生、重考生或重新申請入學之新生。
二、 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者。
三、 修讀學、碩士學位期間,修習碩、博士班課程成績七十分以上,其學分未列入畢業最低學分數內,而持有證明者。
四、 在本校肄業(休學)期間,於他校所修習之科目學分,持有證明者。
第 二 條 抵免學分之申請,應於入(轉)學當學年第一學期一次辦理完畢。申請日期依報到或註冊須知所訂日期為準,逾期不受理。惟合於第一條第四款規定者,至遲須於取得成績或學分證明後之次學期(年)加退選截止前辦理完畢。
第 三 條 學士班須甄試及格始可抵免之科目,應於加退選日期截止前完成審核程序;否則,該學期所選學分數,除須甄試者外,應達該學期修習下限學分規定,以免甄試及格而退選後,造成所修學分不符下限規定。
第 四 條 抵免學分之學士班學生,得依其抵免學分申請提高編級。抵免四十學分以上者得編入二年級、抵免七十八學分以上者得編入三年級、抵免一一0學分以上者得編入四年級,但二專及五專畢業生最高得編入三年級,大學部退學學生最高得編入退學之年級。編入年級由各學系、學位學程裁定,但至少須修業一年,始可畢業。
第 五 條 五專一至三年級等同或類同高中高職課程者,不得抵免,其他課程學分申請抵免者,應從嚴處理。
第 六 條 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學生之勞作服務及體育課程不予抵免,惟原就讀本校者,得予抵免。
第 七 條 本辦法第一條第一項學生,經核准轉系、學位學程修讀輔系、輔學位學程或雙主修者,得再次申請抵免科目學分。但不得更改原抵免之科目學分,亦不得再申請提高編級。
第 八 條 抵免學分之審核,必修科目(含通識科目)、本系、所、學位學程專業科目、輔系、所、學位學程科目、雙主修科目分別由各開課單位負責審核;其他科目經本系、所、學位學程同意後轉請相關開課單位審核。抵免學分之複核由教務處負責辦理。
第 九 條 學士班必修科目之抵免,其學分數不同時之處理原則:
一、以少抵多者:抵免後,以少學分登記。不足之學分應補足所差科目學分,或經系、所、學位學程同意修習相關課程。若確實已具該課程實力者,亦得由系、所、學位學程裁定免補修。
二、以多抵少者:抵免後,以少學分登記。
第 十 條 研究生可抵免之學分總數,以應修畢業學分數三分之二為限。
第 十一 條 曾在國外大學院校修讀之科目學分,得依本辦法有關規定申請抵免,其學分轉換以授課時數及修課內容作為學分換算及科目抵免之原則。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